01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0日,光泽县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辖区内个体诊所监督检查,发现一家口腔诊所存在无菌柜口腔器械过失效期;另一家口腔诊所存在口腔器械包装外未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标识;牙科综合治疗椅工作台面上开启使用的碘伏过开启使用期。
光泽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分别给予两家诊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和2500元的行政处罚。

02以案释法
(一)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1.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应当分区放置。无菌物品必须保持包装完整,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以及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号等标识,按灭菌日期顺序置于无菌物品存放柜内,并保持存放柜清洁干燥。2.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同时更换灭菌容器。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三)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